关于印发《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

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规定,我办制定了《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教育督导“长牙齿”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聚焦查找问题、研判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

 

  二、评价重点

  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2019年相关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和2017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评价以下15项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出台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重大项目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能力与水平;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水平;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优化特殊教育资源;建立“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工作机制;保障教育财政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

 

  三、评价实施

  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实地抽查等环节。

  1.印发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份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各地印发《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

  2.自查自评。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紧紧围绕评价指标和自身实际,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要有针对性地自查自评本省域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8月15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网上报送系统(8月1日开通)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

  3.监测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评价工作监测平台,根据评价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采用“互联网+调查”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获取问题线索,了解教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8月份根据监测情况,分省列出问题清单。

  4.实地抽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于9月份随机抽取8个省份,开展为期2-3周驻地式督查。督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重点针对2-3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政府汇报、重点人员座谈、查阅记录文件、现场抽查考核、延伸下沉督查和学校随机访谈等,形成实地督查报告。

 

  四、评价结果

  1.形成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情况和实地督查报告形成对受检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2.反馈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采取“一对一”方式向受检省份反馈评价意见,意见抄送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

  3.整改落实。受检省份按照评价意见的问题清单和督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于11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4.督查“回头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受检省份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5.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省级自评、监测评估、实地督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分析研究,形成国家评价年度总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于2019年12月底前印发各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评价方法

  1.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重点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中建立制度、出台措施及工作成效,同时兼顾2019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政策新部署新要求及上一轮评价的整改落实情况。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省域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实现情况。

  2.发展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上的差异,着重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的努力程度,量化指标重点对各省2018年相比2017年的变化进行评价,不作省域间的比较评价。

  3.正面引导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挖掘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的好做法和典型经验并加以推广。重点查找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问责建议,切实把评价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教育系统内省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并组织实施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

  2.严禁弄虚作假。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开展自查自评,准确提供相关数据,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社会、教师和学生满意度调查,确保文件档案材料和数据客观真实,严禁数据造假和伪造有关材料。

 

附件:

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指标体系

 2018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测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