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国教督办〔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我办制定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落到实处,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1. 目标。通过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评价,构建顶层有设计、责任有分工、规划有落实、进展有督查、奖惩有通报的监管体系,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提高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各级各类教育添动力、谋发展、求突破,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新局面,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保驾护航。

  2.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作为提高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监管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1)依法依规。评价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

  (2)突出重点。以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区域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为评价重点,聚焦习近平教育思想的贯彻落实,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的贯彻落实,聚焦重大教育项目的实施推进,聚焦各级各类教育的突破性进展,聚焦年度教育工作要点的落实。

  (3)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与,引入社会监督,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差异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可信度和公信力。评价指标力求全面系统,评价结果力求实事求是,评价过程力求客观公正,奖惩问责力求有据可依、合法合规。

  (4)注重实效。评价工作不影响评价对象正常工作,不流于形式,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结果运用,重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客观掌握情况,有针对性整改,科学决策,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测评体系

  3.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提出的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等六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和教育督导工作要求,适当选择评价的侧重内容。

  4. 测评体系。根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测评体系》(详见附件),主要通过定量或定性的指标,测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测评体系包括六个方面评价内容,38项测评具体内容,92个测评点以及测评标准。根据各省(区、市)工作进展和呈现问题的多少确定测评结果。

 

  三、评价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5. 评价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和结论等环节。

  (1)印发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评价办法,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及教育部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上旬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各省(区、市)。

  (2)自查自评。各省(区、市)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5月上旬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

  (3)监测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制定科学的评估监测方案,建立信息化监测工作平台,根据评价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6月上旬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4)实地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报告,制定实地检查方案,于7月上旬进行实地检查,并据此形成实地检查报告。检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

  (5)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检查情况,总结受检省份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特别要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评价报告,向受检的省(区、市)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

  (6)整改复查。受检省(区、市)按照国家督导检查的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责任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跟踪督办其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于8月上旬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视各地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7)发布报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综合省级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国家评价年度总报告、分省报告(含问题清单)及整改问责建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专家委员会的评价结论进行审议后,于9月底前正式发布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对评价结论存在异议的,须在收到评价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辩意见。

 

  四、评价报告的运用

  6. 评价报告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系统内省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教育职责履行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根据评价中反映出的受检省份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7.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作为本省(区、市)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区、市)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测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