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8〕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材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

  (七)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落实教育督导重点要求等。

  第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价。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5月上旬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等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自查自评、监测评估等相关情况,选定部分重点市(州),统筹结合其他相关工作,制定实地督导检查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实地督导检查结束后,督导检查组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情况,总结接受检查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市(州)反馈。

  第十二条 接受实地督导检查的市(州)按照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时整改;未接受实地督导检查的市(州)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以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形成分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并汇总形成全省年度评价总报告。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