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之政策篇

 

政策连续且日益明确

         最近十年来,政府对于推进第三方教育评价的政策是积极而又连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虽然没有使用“第三方”的概念,但是有了这层含义,明确提出:“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201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将现代学校制度和评价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明确“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明确了学校自评、政府督导、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的三种评价一并发展的架构,具体表述为“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扩大科技、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教育评价的参与。重视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评估项目。”这些表述已经十分明确具体。
     
         2015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增添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条文,说明发展第三方评价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界的共识,也有了法律依据。
     

         201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重申“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建立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进一步明确强调:“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政策之所以越来越明确,显示出这是中国教育体制健全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十九大”后的教育发展中进一步促进第三方教育评价发展也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