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地州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各师范高等院校、教育学院,省级有关厅局:
为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级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是我省基础教育各学科中具有高水平的带头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教研教改和培养年轻教师等方面的作用,对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素质,促进跨世纪学科骨干和带头人队伍成长,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把加强特级教师的培养、评选、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重点这一,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二、评选特级教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从严掌握标准条件。凡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现职公民办教师,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报评选特级教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获得市、地、州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2、具有教师职务条例规定的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3、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上过市、地、州及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为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委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小学教师获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在本市、地、州教育界有较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转变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及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地、州)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公认和好评。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文章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地、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委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及以上,小学一、二等奖及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经省教委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显著,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
5、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
6、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需仍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仍保持高水平。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有建树,在市、地、州校级干部中有较高的威望。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三、为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对虽不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和任职年限的,如在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事教研、教改、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已达到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其他条件,可以破格申报评选特级教师。
四、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按照《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原则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之内。根据我省中小学校加速培养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实际需要,今后一段时期,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评选应坚持基层提名推荐、上级考核审查和省上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特级教师条件,在广大教师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推荐人选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
2、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会同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深入推荐人所在学校(学区)实地考察,采取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拟推荐人在一定范围内上示范课、作述职报告或经验介绍,直接了解本人情况和听取同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3、经全面考核后,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正式推荐人选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同意后报省教委。
4、省教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特级教师组成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五、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做好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培养工作,要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学科梯队建设的目标,在中小学现职高级教师中选拔确定一批政治思想好,专业基础知识雄厚,教育教学能力强,成绩突出,立志献身教育事业,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教师作为后备力量。明确培养目标,落实指导教师(一般应是现职特级教师),进行重点培养。组织他们承担教育教学研究课、公开课、教学改革任务,支持他们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学术著作,为他们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经验交流创造条件,要定期的或结合年度进行重点考核,促使他们尽快成材,成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选拔培养的后备力量全省可掌握在应评选数三倍左右,各地选拔的后备人选(各地后备人数附后)确定后报省教委备案。今后评选特级教师应重视在后备人选中遴选。
七、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理顺和完善特级教师的管理体制。省教委负责全省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特级教师的评审、统一规定待遇;组织全省性的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有关活动。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人选的推荐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会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特级教师进行一次
考核工作,并写出考核材料报省教委备案,其中个别考核不合格者,分析其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若需要取消特级教师资格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特级教师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调动、奖惩、进修、离退休等工作;每两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体检,对患有疾病者要及时安排督促他们治疗。体检费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省、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对特级教师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二)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和健康。特级教师生活中的困难,要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充分的关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特级教师的住房和子女就业等问题。
(三)为特级教师创建继续学习的条件。特级教师的继续学习,主要靠自己坚持长期自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要尽可能请教育专家或有关同志介绍国际国内教育改革动态,传递信息,有条件的可推荐他们到师范学院、教育学院进行专题短期进修、研究。各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也可聘请特级教师作为兼职教师,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八、特级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其具体职责是:
1、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实验和教研工作,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
2、严谨教学,传授教学艺术和教学经验,悉心培养指导青年教师;
3、不断更新知识,积极自学、进修,参加学术、经验交流研讨会等;
4、著书立说,总结推广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成果。
九、特级教师不仅要在本学校起好带头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在本地区起好带头人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特级教师组织起来,可成立特级教师研究会,充分地发挥特级教师的个体和群体的作用,使他们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研究一些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难点课题。组织特级教师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传授和交流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的成果和经验。各级教研机构要关心、支持特级教师的教改实验和专题研究,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省教委每两年组织一起特级教师研究会,地区每年组织一次研究会,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随时可以组织研究会。
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的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
十、特级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习国内外优秀教育教学理论和改革的先进经验,不断吸取新知识,改革教育思想、内容和方法,总结教育教学的新经验,不断创新,做出新的贡献。
十一、应鼓励特级教师积极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原则上特级教师不得脱离教学岗位担任学校或其他部门的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也要保证他们把精力集中在教育教学上。特级教师因特殊原因调离学校并不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其称号自行取消,即停止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十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拟请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特级教师称号的;
2、违法乱纪、已不堪为人师表、丧失特级教师资格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已不能再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
4、不安心教育工作,未经组织批准,离开学校外出应聘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由市(地、州)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并报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厅复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