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评价模式

法国的集权模式

——政府控制评价的整个系统和各个环节。

  1984年成立的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既独立于国民教育部,也独立于高等教育机构。它的运作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实行自我管理,由总统直接任命并向总统负责,成员是按照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从全国范围内选聘的。评估过程包括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总结报告评审和后续跟踪四个阶段。内评由院校自行组织,撰写提交自评报告。外评由评估委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自评和外评结束后,评估委提出有针对性的报告。报告初样送交校长,然后举行会晤,形成最终报告重新提交评估委全体委员大会作最终确认并授权发表,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或正式出版。整个评估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评估完成2~4年后,评估委启动后续跟踪程序。其程序类似于首轮评估,并且整个评估中评估双方平等对话、共同协商、有效互动。

  

荷兰的指导模式

——政府建立中介性的质量评价机构并对校外质量评价实施再评价。

  继1985年明确质量评价的地位后,政府2002年颁布《高等教育评定法》,将高等教育评估完全纳入国家引导体系。荷兰高等教育评估由校内评估、社会评估和政府再评估三部分组成。校内评估由院系评估委员会对学生质量、员工质量及教育改革质量等进行评估。荷兰和佛兰德斯评估组织(NVAO)是国家级评估机构,负责设立评估框架,对评估机构执行标准进行复查。荷兰质量保证局(QANU)作为独立的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框架对大学教育和科研进行评估。教育、科学和文化部下属的高等教育视导团不直接评估高校,而是对NVAO和QANU实施的校外评估及高等学校的后继评估进行再评估,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分为优秀、很好、良好、满意和不满意5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不排序也不与行政拨款挂钩。

  

美国的合作模式

——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价活动,依靠民间评价机构来进行,通过社会影响来实现评价政策导向。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认证制度引入高等教育评估领域的国家。高等教育认证分为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前者由取得资格的地区性或全国性认证机构承担。后者由商科、工科、律师等委员会组织。地区性认证机构按照地域划分为中部、西部、南部等六大地区联盟。全国性认证机构为美国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下设高等院校鉴定协会、高等院校专业鉴定协会等三个协会。官方管理评价的最高机构是联邦教育部资格与机构评价办公室。全美任何一个教育评价机构,只有得到上述组织的承认,其评价结果才能取得社会认可。任何一所新建高校只有通过这些机构的鉴定,才有自治管理权力并得到联邦政府及社会团体的资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直接插手鉴定工作,而是实施“远程监控”。认证程序分为六个阶段。以新英格兰院校协会为例。大学首先提出申请,在得到同意后的一年半内撰写自评报告。之后,协会根据大学的规模组成10人左右的考察团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审查小组对报告进行最终审查并作出结论。对于不合格的大学,协会给予一年整改时间,然后进行重新审查。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分为通过认证、有条件通过认证和不予认证3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