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大抽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将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
在托幼机构抽查方面,将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校外培训机构将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进行抽检。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同时各地要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附:
教室的照明要求
一、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二、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LX为照度单位,1LX为1流明的光通量均匀分布在1平方米面积上的照度),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照度均匀度为在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三、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四、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炫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的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等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炫光。
五、教室的统一炫光值(统一眩光值是对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睛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按照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不宜小于19。
六、在维持平均照度值300LX的条件下,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应大于11W/㎡,目标值应为9W/㎡。
七、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其维护系数应取0.8。
八、教室照明测量方法按GB/T 570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