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2019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川教函〔2019〕43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教育部加强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要求,为巩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反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做好我省2019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政策文件
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媒体宣传、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国家、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文件精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校园网、微信、微博等媒体,组织专家、相关方面代表等,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加强管理,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假期培训管理
寒假期间,各地要重点做好学科类培训监控,对假期开展的学科类培训班,严格进行审核备案,务必做到学科类培训班全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内容的培训。要重点巡查校外培训机构集中的热点区域,一旦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活动,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机构,要予以取缔,并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积极开展教育引导
各地要积极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育人观念,充分利用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宫等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孩子过一个快乐且有意义的春节。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引导家长假期尽量不给孩子报班培训,让孩子轻松愉快度过假期生活。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各地要按时启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录入工作,公布黑白名单,方便群众依托平台查询机构相关信息和投诉机构违规培训行为。要公布并畅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多层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我厅从《实施方案》中摘编的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十不准”发到每一个培训机构,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附件
1.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4日
附件:
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2019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与“十不准”,其中包括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不准留书面作业;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要”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要坚持依法办学;
三、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四、要切实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
五、要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六、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七、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九、要规范收费管理;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
二、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三、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
六、不准留书面作业;
七、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九、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十、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