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
(2020年修订)
幼儿园等级评定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引领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每一个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本办法从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内部管理、队伍建设、保育教育、儿童发展、办园效益七个维度,建构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公、民办幼儿园。
二、等级分类
幼儿园等级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三、指标体系
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将幼儿园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一级指标 7个,二级指标23个,指标内容50个。
四、评定实施
(一)指标要求。
三级园:各项指标总分达65分及以上,二级指标各项得分不低于其分值的60%;
二级园:各项指标总分达75分及以上,二级指标各项得分不低于其分值的70%;
一级园:各项指标总分达85分及以上,二级指标各项得分不低于其分值的80%。
(二)评定单位。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原则。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二、三级园评定和一级园初评,市教育局负责一级园评定。
(三)评定方式。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等级评定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技术装备、人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园所环境、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评分、评级)等办法,对照《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分。
(四)评定程序。
二、三级园:幼儿园对照《评定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申请表》《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估表》,于当年3月底前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准备申报材料。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申报情况,组织对区域内二、三级园进行评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评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一级园: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经区(市)县初评合格、推荐申报一级园的《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申请表》《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估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至6月组织开展一级园视导工作,10月至11月进行正式评定。
(五)评定结果。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定工作,并将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下发一级园评定结果,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下发二、三级园评定结果。
五、等级管理
(一)对于新设立的幼儿园,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条件预评为二级或三级,办园满1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评估结果认定相应等级。二、三级幼儿园原则上3年后可申报更高等级。
(二)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须5年复核一次,一级园由市教育局组织复核,二、三级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不合格给予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三)市教育局不定期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二、三级幼儿园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给予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四)等级幼儿园搬迁园址或举办者发生变更,须根据其原等级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给予保持原等级、限期整改或降级等复核结果。不同等级幼儿园合并、等级幼儿园举办分园或降级期满1年的,须重新申报等级。停止办学6个月及以上或被注销时,原等级自动取消。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4〕20号)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