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情况的通报
教师厅〔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我们梳理归纳了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15个省份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现通报如下:
一、明确基本标准,提供核定依据
一是明确幼儿园班级规模。各地幼儿园规模基本控制在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二是明确编制核定比例。多数地方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从1:5—1:10不等。如新疆为1:5—1:7,北京为1:5.5—1:6,广东为1:7—1:10。一些地方明确专任教师按班师比或生师比确定。如浙江按班师比1:1.5—1:2的标准执行,安徽、江苏分别按照师生比l:15和1:16的比例核定。三是明确结构比例。天津、广东等地规定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应占到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山东要求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二、实行附加编制,满足多种需求
多数省份考虑了增编因素,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需求。一是考虑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因素。广东规定按不超过5%的原则核增,贵州按3%—5%核增机动编制,新疆允许上浮3%—10%的编制。二是考虑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因素。新疆根据特殊需要儿童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数量。江苏、山东、甘肃等地也专门针对特殊教育幼儿园核增一定比例编制。三是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浙江对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保证每班至少一名专任教师,对公办乡镇幼儿园核增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山东对乡镇中心幼儿园按不超过5%核增附加编制,对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幼儿园按不超过8%核增附加编制。四是对寄宿制幼儿园实行倾斜。北京、山东、陕西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核编比例。甘肃对民族地区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按不超过5%核定附加编制。江苏可核增5%的调节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寄宿制公办幼儿园。
三、深化后勤改革,创新补充方式
按照中央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的有关精神,一些省份继续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岗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配备问题。广东幼儿园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广西、浙江、山东、甘肃等省份对于保育员、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后勤岗位服务人员,人员配备标准按行业规定执行,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安徽区别幼儿园教职工不同工作岗位,发挥编制效用最大化,医务保健服务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由邻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辅助岗位人员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黑龙江对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
四、加强督查监管,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动态调整。天津、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新疆等多数地方,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期限从2—5年不等。山东、新疆还规定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适时调整。二是严禁挤占编制。甘肃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或者变相占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广西、新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三是加强督查监管。贵州把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陕西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积极研究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努力突破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一要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二要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加强动态监管,确保达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三要严格规范管理,对公办园编制外用人依法签订合同,切实保障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坚决杜绝因管理不规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