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

成 都 市 教 育 局

成 都 市 公 安 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公安(分)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市属高校、市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现将《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14年9月30日        

 

 

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市属高校(以下统称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四条(防范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二章   防范机制

第五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六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1)安全组织工作制度;

(2)安全例会制度;

(3)门卫管理制度;

(4)安全防范检查制度;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7)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8)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9)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0)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11)形势研判制度;

(12)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

(13)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

(14)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15)校园治安事故应急预案;

(16)校园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7)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19)考试安全应急预案;

(20)临时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21)学生食物中毒与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三章   人防标准

第七条(安保人员)学校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保安应当从具备保安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学生集中进出的校门每岗每班不少于2人,学生在6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一名专职保安。

(二)专职保安应聘用青壮年,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可靠,品行端正,业务过硬,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政审、统一培训考试、指纹采集留存,取得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书,并经学校聘用面试合格。

(四)学校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八条(应急队伍)鼓励学校组织青壮年教职工建立应急队伍,配合做好安保工作,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物防标准

第九条(安保装备)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配备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警用胶棍、辣椒喷雾剂、盾牌等安保装备。

第十条(校园建筑)学校校舍等固定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大门)学校大门有效宽度不得少于3.5米,电动伸缩门不低于1.8米,并有报警装置,开启方向符合疏散要求。学校大门应配置隔离装置,用于在学生上下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隔离装置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第十二条(校园周界)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围墙、围栏不低于2米,不得依傍围墙、围栏搭建额外建筑物。

第十三条(门卫室)学校应在校门设置门卫室,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门卫室应配备警戒带、应急灯、灭火器、救护箱、便携喇叭等应急设备,有警务、消防、通讯、照明、电力、防盗等常用设施及设施维护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人24小时畅通的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应急照明)照明设备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储电式应急灯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不少于90分钟。

第十五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学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有专人管理;车棚、车库无建筑安全隐患;机动车停车场、车库有施画的标准车位;机动车停车场与学生活动区域有物理分割设施,库房内应安装防爆灯具。

 

第五章   技防标准

第十六条(安防监控室)应有实体防护设施,设置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配置通讯工具;应有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

第十七条(技防设置)学校应在学校周界、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安防监控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水电气热等设备阀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八条(防护要求)学校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大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

(二)学校大门口应设置对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等人员的身份识别系统和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幼儿园大门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三)学校周界应设置防范入侵的智能监控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及时清晰显示和辨别入侵者的体貌特征和入侵部位、地点。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设置防范入侵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五)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操场等)、学生宿舍楼(区)的出入口、食堂操作间、食堂储藏室出入口、就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六)其他部位和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系统。

(七)学校设置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标准和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联网接口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28281—2011)

第十九条(定期维护)学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护机构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检测,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联防标准

第二十条(联动机制)学校、辖区公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成立相关组织,对学校内保组织建设及业务工作开展指导,每月研判学校安全防范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联合行动)学校、公安部门应联合开展以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学校每学期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保人员、应急队伍安全防范培训和一次应急处置暴力袭击校园师生事件的演练,巩固和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处置暴力恐怖袭击的能力。

(二)学校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管理和在学校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复杂地点的治安巡逻,以及校园门口天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学校、公安部门共建校园警务联系点;学校、公安、综治等部门协作做好学校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区域的巡查和师生疏导工作,做到校园周边见警务安全防范力量。

第二十二条(督导检查)公安部门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对校园内部及周边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抄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护保障)学校应与医疗机构,尤其与120急救中心建立应急处突医疗保障机制,并确定附近送医的医院。学校应急处突演练应包含救护保障内容,增强联动演练的综合性,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标准施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