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学校类别 | 行政区划 | 行业表述
(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学校类型) |
审批机关 | 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机关 | 备注 |
民办本科层次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或省级行政区划,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大学”或“XX学院”。如: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等。
2.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XX省XX(字号)大学、XX省XX(字号)学院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大学有限责任公司、XX省XX(字号)XX学院股份公司。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工商总局核准。 |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
民办专科层次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如: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能源职业学院等。
2. 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学院有限公司。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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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行业特点、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XX职业高中”。
2.除行业习惯外,一般应当体现职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如:会计职业技术学校、旅游职业高中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市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
民办高中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高级中学”、“XX高中”等。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镇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
民办幼儿园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乡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
实施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特殊教育学校”。
2.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
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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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地市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专修(研修、自修、自考、自修、自学考试补习、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或中心”,
2.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经济专修学院。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XX市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不得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 |
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地市的行政区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区县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机构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
2.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英语培训学校。 全称举例:XX市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辅导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不得简称为XX学校或者XX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