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国家开放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办学组织体系师德师风建设,规范职业行为,争做“四有”好老师,塑造远程开放教育教师的良好职业形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特色,制定国家开放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失范行为预防及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办学组织体系内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教职员工。
第一部分 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不得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学校和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三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地域特色文化,在面授教学、网上教学过程中始终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做到授课有纪律、言论有规矩。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
第四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热爱远程开放教育事业,尊重开放包容、平等全纳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刻苦钻研业务,丰富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模式,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书育人的能力,恪尽职守,乐于协作,甘于奉献。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条 持续关怀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和尊重远程开放教育学习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指导和帮助学生提升远程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教育资源、信息资源的选择加工能力,树立为学生提供全过程学习支持服务意识,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秉承“敬学广惠、有教无类”理念,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帮助学生,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
第七条 遵守学术规范。 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持续追踪远程教育及专业领域学术前沿,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九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学生资源、家长资源在招生、教学、资源建设、团队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积极奉献社会。树立正确义利观,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贡献聪明才智;扎根基层,服务人民,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 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一条 社会生活方面的失范行为
- 有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言行。
-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失范行为
-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伦理的言行。
-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擅自取消、暂停、推迟面授课和各类网上教学活动。
- 在招生、考试、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在资源建设、团队建设中谋取私利。
-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学、科研和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条 与学生关系的失范行为
- 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 有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言行。
- 在招生、考试、教材征订、学生评优等工作中,索要或收受学生财物、谋取私利。
-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条 与同事关系的失范行为
- 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 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臆想问题,以公开信、匿名信、举报信、口头汇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第五条 与学校、办学组织体系关系的失范行为
- 不遵守学校、办学组织体系各项规章制度。
- 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加与办学组织体系利益冲突的事务,在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教育单位(机构)兼职。
- 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考试秘密等。
- 违反、滥用、修改或取消网络信息安全措施,造成学校信息资产损失。
- 不执行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一体化教学方案、评测办法,不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开展自主学习等。
- 不支持办学组织体系改革创新,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开展。
- 损害办学组织体系及远程教育行业声誉的行为。
-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部分 失范行为预防及处理
第一条 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出台政策、推进落实、提供保障,形成机制。
第二条 对办学组织体系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相关文件,按照教师所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教师有违反网络安全、网络文明方面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要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
第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违反国家开放大学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的,其所在单位应依法依规分别给予劝诫、警告、取消评优晋升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等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建立监督机制。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应成立师德师风监督机构,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举报,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条 建立惩处机制。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制定师风师德具体实施办法,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
第七条 建立问责机制。办学组织体系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级办学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对本单位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9年11月26日